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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認為,用益物權的占有權能應僅限于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實體物,無從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學者認為,在用益物權中,標的物必須移轉給用益物權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②]我認為,用益物權的實現通常須以直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但在用益物權的存續期間,用益物權并不以直接占有標的物為必要。
劉俊,這位法學界的杰出學者,出生于四川閬中市,擁有法學博士學位。他身兼多職,是中國社會法研究會和中國農業經濟法研究會的副會長,同時在重慶市政府和人大常委會擔任法律顧問及決策咨詢專家。在重慶市委農業政策咨詢中,他也是法律顧問和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