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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證金額大,一般在50萬美元以上,給受益人裝船帶來被動性。 “軟條款”如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由開證申請人通知,受益人只能在收到這些信息后才能裝船,這使賣方完全受制于買方。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需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或貨樣確認后生效,出口貨物的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合同中的一種不平等或限制性條款,使受益方(通常為賣方)在執行交易時面臨額外的風險和限制。本文將探討一些常見的軟條款類型及其影響,以便更好地理解其作用和潛在問題。軟條款往往賦予開證申請人(買方)較大的控制權,使受益方處于不利地位。
質量條款。例如,信用證要求貨物必須符合合同規定,但未明確合同的具體內容,這使得開證行可以隨意更改合同內容,從而影響受益人的利益。 裝箱單條款。例如,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供裝箱單,但未明確裝箱單的具體內容,這使得開證行可以隨意更改裝箱單內容,從而影響受益人的利益。
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出現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無把握做到的條款。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以下4種: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描述: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可利用這些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軟條款:信用證中出現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無把握做到的條款。
1、開證金額大,一般在50萬美元以上,給受益人裝船帶來被動性。 “軟條款”如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由開證申請人通知,受益人只能在收到這些信息后才能裝船,這使賣方完全受制于買方。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需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或貨樣確認后生效,出口貨物的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
2、質量條款。例如,信用證要求貨物必須符合合同規定,但未明確合同的具體內容,這使得開證行可以隨意更改合同內容,從而影響受益人的利益。 裝箱單條款。例如,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供裝箱單,但未明確裝箱單的具體內容,這使得開證行可以隨意更改裝箱單內容,從而影響受益人的利益。
3、開證日期:信用證的開立日期。信用證有效期:信用證的有效期限,超出此期限信用證將失效。結算貨幣與金額:信用證指定的結算貨幣及支付金額。其他相關編碼信息:如金額浮動范圍、最大限制金額、額外金額、信用證形式等。
開證金額大,一般在50萬美元以上,給受益人裝船帶來被動性。 “軟條款”如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由開證申請人通知,受益人只能在收到這些信息后才能裝船,這使賣方完全受制于買方。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需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或貨樣確認后生效,出口貨物的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
質量條款。例如,信用證要求貨物必須符合合同規定,但未明確合同的具體內容,這使得開證行可以隨意更改合同內容,從而影響受益人的利益。 裝箱單條款。例如,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供裝箱單,但未明確裝箱單的具體內容,這使得開證行可以隨意更改裝箱單內容,從而影響受益人的利益。
這些條款包括遞送議付單據方法、次數和規定時間、讓進口商從議付行拿取所有裝船單據、匯率條款、利率和利息條款、生效和未生效條款、自動延期條款、不符點費用條款、電索條款、注銷信用證條款、不接受憑保函議付條款、其它限制性條款、對單據的格式、簽發和語言的要求等。
軟條款p和q涉及貨款支付的條件,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軟條款r則可能導致信用證的無效,因為提單日期和產地證書日期不符。軟條款s涉及延期付款信用證的風險管理,需要額外的保兌措施。軟條款t限制了聯合發票的使用,可能導致接收國的拒絕。
首先,軟條款信用證中的不完整條款表現為信用證內容的不全,如裝貨船名、船期、提單的被通知人、目的港名稱等重要信息需由申請人通知開證行以修改信用證的形式通知受益人。若開證申請人未要求修改,信用證則被視為無效。這類條款增加了信用證執行的不確定性,使得受益人無法準確預測和準備。
其中,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尤其典型。這些條款通常以“不”字來概括,包括但不限于開證行不主動通知信用證生效、不發出修改書、開證人不提供證書或收據、不進行驗貨、不開通船公司等。
開證金額大,一般在50萬美元以上,給受益人裝船帶來被動性。 “軟條款”如船名、裝船日期、目的港、驗貨人等由開證申請人通知,受益人只能在收到這些信息后才能裝船,這使賣方完全受制于買方。 信用證暫時不生效,需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或貨樣確認后生效,出口貨物的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信用證欺詐中常見的手段之一。這類條款通過在信用證中設置一些限制性條件,使得付款保證的效力大大降低。通常,軟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賣方的履約保證金或質保金。例如,“本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方生效”或“開證行須在貨物經買方檢驗合格后方可付款”等條款都是典型的軟條款。
從出口商的角度來看,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主要指兩種情況。首先,條款中可能包含一些規定,使進口商能夠在付款前獲取提單,進而自行提貨。例如,要求出口商直接寄送提單原件,或者開具記名提單,指定收貨人為進口商,這些都可能導致出口商在未收到付款前就可能面臨貨物被提走的風險。
軟條款j和k涉及自相矛盾的條款,使得賣方難以執行交易。軟條款l和m則增加了單據準備的復雜性,可能涉及法律和合規問題。軟條款n和o要求在信用證生效前裝運或在信用證生效后立即提貨,這在操作上具有挑戰性。軟條款p和q涉及貨款支付的條件,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
1、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信用證欺詐中常見的手段之一。這類條款通過在信用證中設置一些限制性條件,使得付款保證的效力大大降低。通常,軟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騙取賣方的履約保證金或質保金。例如,“本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方生效”或“開證行須在貨物經買方檢驗合格后方可付款”等條款都是典型的軟條款。
2、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那些對受益人不利、可能導致履約風險的條件性規定。這類條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某些信用證可能規定暫不生效,直到開證申請人對貨樣確認后才生效,這使得開證方掌握了信用證生效的控制權。
3、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證中加入的一種條款,使得出口商無法按時發貨。這種條款賦予開證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使買方完全控制整筆交易,而出口商(受益人)則處于受制人的地位,付款完全取決于買方意愿。
4、信用證軟條款又稱軟條款信用證,是指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有信用證附條件生效的條款,或者規定要求信用證受益人提交某些難以取得的單證,使受益人處于不利和被動地位,導致受益人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
5、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出現的,受益人不容易做到或無把握做到的條款。常見的軟條款大致可歸納為以下4種: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描述: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可利用這些條款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
6、從出口商的角度來看,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主要指兩種情況。首先,條款中可能包含一些規定,使進口商能夠在付款前獲取提單,進而自行提貨。例如,要求出口商直接寄送提單原件,或者開具記名提單,指定收貨人為進口商,這些都可能導致出口商在未收到付款前就可能面臨貨物被提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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