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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監管方面地方部門普遍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干預環保部門執法為一些能源消耗量大、對大氣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開后門,不執行國家“先評價、后建設”的規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將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監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投入,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